全国地层委员会章程 (2013年) 第一章 宗旨 为了适应国民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需要,推动我国地层工作和地层学的健康发展,更好地发挥全国地层委员会的作用,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章 性质与任务 全国地层委员会是国家行政主管部门——国土资源部领导下的全国性学术协调组织。其任务是: 第一条 讨论确定地层工作和地层学研究的基本任务和发展方向,制定地层学发展规划,协调不同单位和部门之间地层工作的关系。 第二条 组织起草、修订中国地层指南;负责全国地层单位名称的管理;审批、确认新的中国地层分类单元及新建地层单位。 第三条 组织交流地层工作的成果和经验,开展国内外学术交流;组织、协调地层学家解决有关重大的地层科学技术问题;编辑出版《地层学杂志》。 第四条 协助主管部门制定经典地层剖面保护和科学研究规划,确定需要保护各类剖面的名录;指导地方政府和有关单位做好各类剖面的保护工作,并对各类地层剖面保护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 第五条 组织召开全国性地层会议、重大地层问题的学术交流和现场讨论会。 第六条 加强与国际地层委员会的联系,并为国际地层委员会及其各级组织协商推荐人选和介绍重要研究成果。 第三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七条 全国地层委员会由60-70名委员组成,委员由各有关部门或上届全国地层委员会推荐,在全国地层会议上协商产生。 第八条 全国地层委员会在委员中推选主任1人,副主任若干人,秘书长1人,副秘书长若干人。 第九条 全国地层委员会设顾问,由从事地层古生物和相关研究的院士专家担任,为全国地层委员会工作提供咨询和指导。 第十条 全国地层委员会设常务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由全国地层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副秘书长和分委会主席、副主席以及地质行业代表组成。在全国地层委员会休会期间,常务委员会代行全国地层委员会职责。 第十一条 全国地层委员会下设前寒武系分委员会、下古生界分委员会、上古生界分委员会、中生界分委员会、新生界分委员会(以上各分委员会下设各系工作组,负责处理相关时代地层的科学技术问题)、同位素地质年龄分委员会、磁性地层分委员会、化学地层及定量地层分委员会、地层分类及地层名称审核分委员会、地层剖面保护分委员会和地层学杂志编辑委员会。 第十二条 全国地层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各分委员会及其工作组在举行有关会议时,必须分别有全国地层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和分委员会或工作组组成人员的1/2以上人员参加方能召开。 第十三条 分委员会因工作需要对重要地层问题作出决议时,要由相关工作组专家提出意见,分委员会组织讨论协商,必要时进行投票表决,2/3以上与会人员通过方为有效。各分委员会和工作组的有关决议应报全国地层委员会批准或备案。 第十四条 全国地层委员会因工作需要对有争议的重大地层问题作出决议时,可由全国地层委员会常务委员会采用投票表决方式解决。常务委员会在组织专家进行讨论和协商的基础上,2/3以上参会常务委员会委员投票通过方为有效。当参会委员人数不足1/2时,也可采取全体常务委员会委员通信投票的方式。通信投票时,也需 2/3以上常务委员会委员通过,方为有效。 第十五条 分委员会委员和工作组成员由其负责人协商提名,报全国地层委员会聘任,各工作组成员是所属分委会委员。 第十六条 全国地层委员会委托《地层学杂志》编委会负责拟定办刊方针、方向及审编等工作。 第十七条 全国地层委员会办公室是处理全国地层委员会日常事务的办事机构,由秘书长负责组织实施。其主要职责是:受理新建地层单位的申报;了解、协调各分委会的活动情况;了解国内地层工作者在国际地层委员会系统的任职和活动情况;对各有关工作单位反映的有关重大地层问题,应及时向全国地层委员会常务委员会请示汇报。 第十八条 全国地层委员会办公室兼职工作人员若干人,办公室地点在中国地质科学院。 第四章 各级组织活动安排 第十九条 每隔5年召开一次全国地层会议,对本届委员会工作进行全面总结,提出下一阶段地层工作任务,并通过协商进行全国地层委员会换届。 第二十条 每年或隔年召开一次常委或常委扩大会议,交流地层学研究和地层工作的进展和成果,审查全委会组织项目的实施情况,研究地层规划纲要实施情况及分委员会上报的地层工作问题和全国性的重大地层问题等,并向有关单位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一条 各分委会每年或隔年召开一次会议,研究讨论本分委员会研究领域中的地层学研究及地层工作中有关问题,并写出工作建议报告,报全国地层委员会。 第二十二条 各分委员会及工作组于每年第四季度将下一年度的活动计划报全国地层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第五章 经费 第二十三条 经费的筹集:主要由全国地层委员会的主管部门每年拨给一定数额的工作费用,并接受有关单位的资助及其它收入。 第二十四条 经费的使用:(1)用于召开全委会及常委会会议和支持各分委会及工作组学术活动的补贴及必要的现场考察费用;(2)资助《地层学杂志》部分办刊费用;(3)支付办公室日常工作费用。 第六章 其它 第二十五条 《地层学杂志》作为全国地层委员会的主办刊物,应经常刊登全国地层委员会的重大活动信息、会议的决议、决定。 第二十六条 由《地层学杂志》编辑部每年定期向编委会及全国地层委员会成员和分委会主席、副主席、全国地层委员会办公室人员赠送本刊物。 第二十七条 新建的地层单位均须在《地层学杂志》等公开刊物上发表,并将资料送交地层数据库存储备查;由地层分类及地层名称审核分委员会定期组织专家对新建的地层单位审定后,在《地层学杂志》上予以公布。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的修改、解释权属全国地层委员会,自通过之日起生效。 |